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,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,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,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,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,根据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36号令)及省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、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、团体和个人。
第三条 国有资产指学校占有、使用,在法律上确认的为国家所有,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。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,学校所属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,以及接受捐赠,进行贷款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。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:流动资产、长期投资、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。
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: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;明晰产权关系,实施产权管理;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;推动资产合理的流动,优化配置及有效使用;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。
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:产权的登记、界定、变动和纠纷的调处;资产的使用、处置、评估、统计报告和监督;仪器设备采购、验收和维修保养;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
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“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”的管理体制。
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,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,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职责。
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能是:
(一)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;
(二)负责组织全校国有资产清查、产权登记、产权界定、资产评估、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,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帐、卡管理;
(三)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、转让、报损、报废等有关报批手续;负责调剂闲置资产的使用,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。
(四)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明细帐的管理;
(五)办理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有关申报手续;